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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石河子**发有限公司、施兵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施兵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1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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