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因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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