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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刘**、邹*绪诉张**、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张*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涪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兰*主审并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田*、赵*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于2013年12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平、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绵*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中国*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被上诉人谢*、刘*、邹*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对保险责任另案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张*自愿撤回上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张*已经缴纳5000元,经申请减免受理费7300元,实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退还上诉人张*受理费2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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