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申请人严*与原审申请人资阳*有限公司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雁江民调确字第10号确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确认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确定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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