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诉上海浦东东宝彩印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东宝彩印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及被告法定代表人闵富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2年3月开始建立买卖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纸张。截至2005年8月13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3362.35元。原告催讨未着,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3362.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浦东东宝彩印厂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无异议。

鉴于被告对原告诉称事实并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浦东东宝彩印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限公司货款43362.35元;

案件受理费1744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2214元,由被告上海浦东东宝彩印厂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