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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北京X**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X*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委托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X*限公司诉称,其付款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委托义务,并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387336.50元,承担利息及其它损失99353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北京X*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87336.50元,于2006年11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85万元,于2007年3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80万元,余款人民币737336.50元于2007年5月25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X*限公司利息人民币82945.18元及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于2007年3月25日前付清。

三、原告北京X*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914.30元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470元,由被告上*限公司负担,于2007年5月25日前交付原告北京X*限公司。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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