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返还货款纠纷。权利人李*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于2015年7月11日履行80000元给付义务,剩余执行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