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合隆高中附属幼儿园货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因本院初步审查认定被执行主体错误,无被执行人主体,也不涉及异议人的利益,故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李*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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