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货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4)吉农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翟**购销协议货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长春**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长春**农牧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艺术中心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长春**任公司与陕西**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有限公司与白城市**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