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军诉被告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冯国军于2013年9月15日出具欠据,注明:柴岗冯国军欠吉林*有限公司料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后原告以此欠据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