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谢*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04)吉农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给付**买卖合同货款67.000.00元及利息。到期后拒不给付。张*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农安县人民法院(2004)吉农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