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任公司与陕西**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任公司与被执行*口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口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现被执行*口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长春*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口公司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5)二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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