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求**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求*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9,312.72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光*马路支行的存款余额为:171.29元。

本院认为

另查: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申请人返还部分图书,现被执行人承诺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还完全部欠款为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宽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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