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冰诉被告称长春圣*限公司、陈*、李*、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长春圣*限公司在农安县*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告长春圣*限公司在农安县*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3万元,查封期限为6个月,时间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