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冰诉被告称长春圣*限公司、陈*、李*、陈*、赵*、赵*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长春圣*限公司在农安县*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长春圣*限公司在农安县*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3万元,查封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