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春*限公司与被执行*土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94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宽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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