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吉林省**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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