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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