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川渝建*限公司、榆树市逢升房地*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一案,此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翟**购销协议货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长春**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艺术中心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长春**任公司与陕西**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返还货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长春**农牧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任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