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韩*、邵*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称,贵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的(2012)吉农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是违法的,调解过程异议人没有参加,调解笔录中没有异议人的签字,调解书也未送达给异议人。异议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该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及理由是针对执行依据所提,对执行依据的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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