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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等与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以下简称泰*司)、苏*为与被上诉*口有*(以下简称聚*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8)甬海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5月24日、5月28日,聚*司与案外人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司)分别签订编号为H02XY070511、H02XY070524、H02XY070528的《销售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聚*司向湘*司供应PS1173、PS1180、PS630A共108吨,合计货款1470750元;付款日期分别为2007年6月15日、6月26日、6月30日前,逾期付款视为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聚*司依约向湘*司交付了货物,但湘*司未依约支付货款。2007年12月,湘*司向聚*司发送《关于转让部分债务的通知》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一、湘*司至2007年12月20日共欠聚*司货款1470750元,其中95550元(发票已开具给湘*司)由湘*司于2008年1月30日前支付给聚*司;二、余款1375200元由泰*司向聚*司清偿。具体清偿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08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1175200元;三、以上全部欠款1470750元由苏*个人(身份证号:*)向聚*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以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四、湘*司及泰*司如按本通知如期支付以上欠款,不再承担依《销售合同》已延期付款的利息。如未按本承诺如期支付以上欠款,则按《销售合同》承担已实际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五、债务转让通知是以上所涉聚*司与湘*司签订的三份《销售合同》的补充,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销售合同》约定办理。湘*司、泰*司、聚*司均在该份通知上盖章,苏*由苏*代其在该份通知上签字。之后,泰*司仅于2008年3月6日、5月7日分别支付聚*司50000元、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聚*司遂于2008年6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泰*司支付货款1275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7075元,合计1422275元;二、苏*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4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货款1275200元,违约金47075元,合计1322275元。如未按期履行,则上诉人*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的违约金为147075元;

二、上诉人苏*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苏*共同负担(被上诉*口有限公司同意垫付,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苏*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被上诉*口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苏*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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