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杭桐商初字第6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就货款纠纷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桐庐顺怡杰进*司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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