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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俞**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星诉被告俞*、郑*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俞*、郑*于2007年6月9日至8月2日期间向原告葛*星购买了价值35000元的饲料。2007年12月16日,两被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剩余货款15000元一直未付。原告葛*星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将两被告诉诸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俞*、郑*于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葛德星货款12000元。

二、若俞*、郑*届期未付清,则葛德星有权按15000元的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俞*、郑*负担,于2008年10月31日前径直交付原告葛*(已当庭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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