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胡*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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