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限公司与浙江和建设**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和建设材料*市有限公司承揽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限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浙江和建设*公司加工承揽货款人民币500000元,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二、此后,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6260元,减半收取计8130元,由原告浙江和建设*公司、被告*限公司各半负担计406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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