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有限公司与扬州牧**有限公司、扬州牧**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扬*程有限公司、扬州牧*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无*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