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浙江*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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