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州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计1467元,由原告*州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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