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平鲁广针织厂与牟平**公司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牟平鲁广针织厂与被执行**限公司服装厂货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5)牟经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8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16271.24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5)牟经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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