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新密七民初字第579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诉李*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21672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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