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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周**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周*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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