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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好安与李**,九三集**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与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九三集团天津*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史*、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九三集团天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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