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与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九三集团天津*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史*、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九三集团天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