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孙某某在鹤壁*限公司海韵支行的工资存款每月15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李**返还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安阳市某某公司与孙*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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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某某公司与孙某某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安阳市某公司与孙*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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