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某某公司与孙*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孙某某在鹤壁*限公司海韵支行的工资存款每月15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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