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拔孙某某在银行的工资存款壹万零捌佰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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