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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诉被告王**货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王*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2013年4月6日,王*购买冯*玉米,价款为3000元。王*给付货款1000元,下欠货款2000元,拒不给付。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王*给付原告冯*货款2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王*已经将货款3000元全部给付*,但忘记将欠条收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王*购买冯*玉米,价款为3000元,王*的女儿代王*给冯*出具欠条。冯*交付货物时,王*给付*货款1000元。王*辩称,2013年春节前,通过证人雷大桥给付*货款2000元,但没有将欠条收回。冯*承认,通过证人雷大桥收到货款1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欠条,被告王*欠原告冯*货款3000元,原告冯*承认已经收到货款2000元,应当从货款中予以扣减。被告王*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否定原告冯*提交的书证(即欠条)的效力,所以,被告王*的辩称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冯*的其它诉讼请求,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货款1000元

二、驳回原告冯*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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