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