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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撤回对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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