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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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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