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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覃*全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初字第09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全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覃*全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覃*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覃辉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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