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重某公司、黄*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覃**与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颜**与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胡**,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付**与付敬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吴*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