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冉*洪诉被告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冉光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光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冉光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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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李**与罗*,重庆市渝中区滨江建设管理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付**与付敬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金碧**公司重庆分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吴*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重庆市**责任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张**,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陆**、蒲春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