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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与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冉*洪诉被告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冉光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光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冉光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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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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