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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甘家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甘家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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