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甘家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李**与罗*,重庆市渝中区滨江建设管理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金碧**公司重庆分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吴*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冉**与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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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陆**、蒲春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