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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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