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王*、陈*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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