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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郝**、王**、张**、王**、罗*、陈**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与上诉人中天启明*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罗*、王*、张*、王*、郝*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上诉人石*、中天启明*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以王*等董事于2014年3月25日临时召集的董事会决议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要求撤销中*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本案案由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石*作为股东提出撤销董事会决议的,其他股东均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参加本案诉讼。中*公司的股东共有罗*、陈*、郝*、王*、邹*、胡*6人,但邹*、胡*没有参加本案诉讼,故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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