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限公司与湘潭高**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原告绍兴*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绍兴*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当庭承认2014年2月16日作出的五项股东会议决议存在瑕疵和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并已实际放弃对该决议实施,再进行诉讼已失去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高*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限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高*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绍*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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