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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华、常**与长沙电**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责任公司以公司决议效力待定而导致管理层一直处于待定状态,为使公司管理尽快进入稳定状态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长沙*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长沙*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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