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湖南*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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