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明智诉被告河南**限公司、被告郭**、被告刘**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