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诉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彭**、谢**与被上诉人赵**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孟津豫**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洛**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罗**、郭**为与被上诉人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长**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壕节能机电有限公司等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河南伟**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如族与武汉康**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湖南酶**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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