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孟*豫灵*公司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因与被告孟*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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