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诉被告山东布*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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